moba游戏地图属性的认定是什么「英雄联盟各位置特点」

互联网 2023-06-23 14:17:23

今天神州网小怡分享moba游戏地图属性的认定是什么「英雄联盟各位置特点」一文,希望对您有帮助。

接上篇。

背景

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是涉案游戏地图、缩略图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腾讯公司主张涉案《英雄联盟》游戏地图缩略图、场景地图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方认为涉案游戏是在此前多款DOTA、MOBA类游戏的基础上,经过不同玩家和游戏开发者多年改进后形成的。涉案游戏地图缩略图及场景地图均不具备独创性,并提供在先游戏地图作为证据。

由于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不同类型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同,法院在分析涉案游戏地图缩略图、场景地图是否具有独创性之前,先对其表现形态以及可能构成的作品类型进行界定。

关于作品类型

一审法院认为游戏地图缩略图属于图形作品中的示意图范畴:

游戏地图缩略图一般由点、线条、各种几何图形、不同色彩搭配及背景色彩组合而成,不同地图制作者在选择上述线条、图形、色彩及背景时不同。涉案游戏地图缩略图类似于“鸟瞰图”,呈现的是游戏地图的整体结构和布局,该种形态的网络游戏地图通常表现为平面2D画面,通过几何线条勾勒出游戏区域的整体布局、道路、河流、野区、障碍物开口方向,以简约图示标注障碍物、防御塔、对战双方的高地位置,以玩家英雄头像及箭头展示玩家位置和前进方向。法院认为,游戏地图缩略图的主要功能是供游戏玩家了解游戏地图的结构和地图内部的信息。游戏玩家玩游戏时,通过查看小地图,可以知道其和对方所处位置、行进路线、障碍物的位置等关键性信息,从而较好地帮助玩家决定下一步的玩法。该功能符合图形作品中示意图的供社会公众了解地理现象的概念和功能,故其应属图形作品中的示意图范畴。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游戏场景地图属于美术作品范畴:

涉案游戏场景地图是玩家玩游戏时展现在其面前的游戏地图中的某一具体场景图,表现为3D动态画面,是游戏地图制作者为实现个性化的游戏战斗环境而创作的虚拟三维场景空间,包括艺术加工化的道路走向、不同区域、野怪、草丛、河流、障碍物等具体的色彩、造型及数量、位置、布局安排等,使得场景地图在整体造型及内部构成元素的色彩、形状、布局上具有审美意义,同时亦可向游戏玩家传递虚拟战场环境信息,具有一定的认知属性。上述功能和属性符合美术作品具有审美意义,给人以艺术上美的享受的概念和功能,应属美术作品范畴。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对作品类型的界定。

腾讯公司在一审中主张游戏场景图同时构成美术作品和图形作品,在一审法院认定其为美术作品的情况下,腾讯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故二审法院按照美术作品对上述游戏场景图进行保护。

独创性判断方法与标准

不同作品类型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不同,法院需要判断涉案游戏地图缩略图是否具备示意图作品的独创性,涉案游戏场景地图是否具备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一审法院基于以下判断方法与标准,判定涉案游戏地图缩略图、场景地图均满足独创性要求,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独创性包括独立创作和创造性两个方面,一审法院认为:

独立创作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成果是从无到有独立地创造出来的,另一种是以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而由此产生的成果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该差异部分仍然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创造性则要求上述劳动成果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即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达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

在法律对于作品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并未设定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判断主体范围界定为“一般观察者”,并明确本案中的“一般观察者”是指“网络游戏所针对的受众”,而非仅指“MOBA类游戏玩家等受众”。

一审法院认为,一般观察者的检验标准不仅应当与示意图、美术等作品相联系,而且应当与网络游戏所涉及的游戏玩家、游戏开发者、游戏运营商等相关,即应当重点从网络游戏所针对的受众的角度判断,且不仅限于MOBA类游戏玩家等受众。

对于判断标准,一审法院提出:

就地图缩略图,只要包含制作者个性的选择与取舍,具有一定的艺术性,且不属于公有领域,则应视为达到了图形作品中示意图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就场景地图,只要具有最低限度的审美意义,且不属于公有领域的造型艺术,均应视为满足了美术作品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

基于上述对“一般观察者”判断方法的引入、对“一般观察者”范围的界定、对“一般观察者”对不同类型作品应当采取的判断方法及判断标准的界定,一审法院最终判定涉案游戏地图缩略图、场景地图均满足“独创性”要求,构成作品。

一审法院确认涉案游戏地图缩略图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图形作品:

根据现有证据,在涉案游戏之前,确有《英魂之刃》《时空召唤》《星际争霸》《魔兽争霸》等多个DOTA、MOBA类游戏的地图缩略图采用上中下三路、中路与河道十字交叉的设计,可知“三条线路、中路与河道十字交叉”在MOBA类游戏地图中属常见;但从涉案游戏地图缩略图的整个内容来看,除上中下三条线路、中路与河道十字交叉的总体框架以外,野区的障碍物分布、障碍物开口方向、野怪分布、水晶、门牙塔、防御塔数量及位置分布和线条与色彩的运用等方面均与被告举证的在先的DOTA、MOBA类游戏差异明显;结合DOTA、MOBA类游戏的游戏规则,野区及防御塔的设计是决定游戏玩家胜负及战绩的重要内容,故上述区别足以使一般观察者将之予以区分。涉案游戏地图缩略图在显示整个游戏区域的线路、河道、反映了缩略图制作者一系列有个性化的智力选择和判断,展现了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达到了示意图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具有独创性,应认定为图形作品。

一审法院确认涉案游戏场景地图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

涉案游戏场景地图在道路、草丛、构筑物、河流、障碍物、水晶、防御塔、野怪、高地等元素的外形、位置的设计、色彩搭配、整体构图上均具有与其他DOTA、MOBA类游戏具有明显区别,显然具备创造性和审美意义,故应认定涉案游戏场景地图(共34幅)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被告方不同意原判适用的判断方法与判断标准,上诉意见下篇看。

参考:2022年6月1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73民终52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