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影版权问题「著作权是」

互联网 2023-06-09 22: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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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男子在直播中演唱了《向天再借五百年》,遭到版权人索赔10万元。版权人,是指音乐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中国音乐著作协会提起索赔,法院在多数情形下不能让其毫无“斩获”,例如,陕西省的判决裁判咪咕音乐有限公司赔偿版权人1000元。

直播间唱歌不侵权

《向天再借五百年》版权人通过陕西省的判决获得了赔偿;版权人受裁判的“启发”,岂能放过为数众多的直播间。在法律上,营利有特殊的含义,咪咕音乐为营利的有限公司,直播间一般不能单独评价为营利。国家与社会可能需要思考的是,中国音乐著作协会将音乐作为视听作品保护的依据是否正当。

中国音乐著作协会将音乐作为视听作品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例如,营业场所购买正版CD作为背景音乐,营业人还需要另外支付费用,此为著作权中的出租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的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的范围为视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意味着非前述两类作品,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文字作品不享有出租权,图书馆才能设立;文字作品倘若享有出租权,世界各地的图书馆均为侵权。法律人需要追问的是,音乐作品是否为中国音乐著作协会“利益”中的视听作品?否则,众多的商家可能“不明不白”地向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支付了出租费。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八类具体的作品:第三类的作品为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第六类为视听作品;第八类为计算机软件。从作品的类别分析,音乐作品并不是视听作品,更不是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对视听作品也有规定:第一款规定了视听作品的内容,即,视听作品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第三款专门规定了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著作权人单独行使其权利,意味着剧本、音乐不是视听作品。

公众可能要问,中国音乐著作协会岂不是在“敲诈”他人?实际上不是。中国音乐著作协会将音乐作了“包装”,例如,正版CD,或者DVD均有表演的背景,使音乐类似于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CD、DVD倘若是单纯的音乐,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

不少地方的裁决可能对播放唱片也确定为侵权,例如,Mp3音乐播放等;公众可能又要问,问题出在哪里呢?在本文看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中国音乐著作协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处于强势地位;第二,部分司法人员不能正确区分“营利”与“牟利”。

中国音乐著作协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营利与牟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营利,是指通过经营取得的收入,例如,开设赌场为营利;牟利,是指主要经营以外的“额外”收入,例如,广告费、注册费等,司法机关追究快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

《民法典》《著作权法》等民事法律多数情形下禁止的是营利,而不是牟利。例如,《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集中规定了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陕西省的判决之所以裁判咪咕音乐有限公司赔偿版权人1000元,其原因是,咪咕音乐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裁判之所以没有支持著作权人的全部请求,其原因是,《向天再借五百年》等音乐作品不享有出租权。在本文看来,咪咕音乐有限公司倘若取得了广播权,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直播间唱歌能否评价为营利,则是裁决,或者争议的焦点。直播间以“流量”获得收入;通过“常理”可以推断出直播间唱歌为牟利,而不是营利;音乐作品不直接享有出租权,演唱者为个人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需要付费。直播间唱歌不侵权,著作权人起诉直播间唱歌侵权可能是权利滥用。

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不少实力强的企业地位也不弱,例如,腾讯播放等;企业制作诸如微电影、电视在网络上传播,他人利用的该作品也作为视听作品保护。问题是,法律人怎样解读《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是指有批准文号的作品,没有批准文号的影视作品不应享有出租权。

咪咕音乐有限公司的赔偿不能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