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艺术机构「广州博雅文化艺术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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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厦门伯雅艺术馆创办于2006年6月,位于厦门市最繁华、交通最便利的老市区——原文化宫与原图书馆之间的公园西路路口,文化艺术氛围浓厚,且以一幢1928年的洋楼为栖身之地,布局古朴、典雅、富有艺术气息。最具特色的是伯雅艺术馆有着中国古典园林的移步换景、精巧幽深之美,相对于高大宏伟的现代化建筑,伯雅运用自己独特的空间,创造了无限的文化蕴涵。展厅拥有450多平方米,展线长达300米适合举办各类艺术品及相关展览。
厦门伯雅是以行销策划模式,经纪代理艺术品的专业公司。厦门伯雅通过“展览、展销、拍卖、零售”四种模式,逐步搭建畅通、便捷的艺术品交易平台。秉持“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伯雅坚持以“价值与品味”为标准,为收藏家推荐、提供最具投资潜力的艺术品。同时,伯雅也始终期待着,在艺术路程上,与艺术家、收藏家同成长,共欢乐。
厦门伯雅艺术馆以传播文化艺术为己任,展馆珍藏众多经典艺术佳作,竭诚为广大艺术爱好者提供幽雅的艺术天地,最具投资潜力的艺术作品。
伯雅拍卖指南:
一、关于收购
1、伯雅常年收购作品,以历代闽籍书画为主。
2、所有收购作品均以现金方式,当日结清款项。
3、谢绝:仿品、赝品以及不具有合法来源的作品。
二、关于零售
1、所有伯雅零售作品均保真。
2、所有伯雅零售作品标价均为一口价,原则上,单件作品谢绝议价。一次购买达2万元以上的,给予9折优惠。
3、作品无损坏、无调换、无仿造,伯雅无条件退换、退款: 零售作品成交之日起15日内,代售作品成交之日起5日内,展览作品成交之日起至展览结束,拍卖会作品(提前买断的)成交之日起至预展前。
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是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所在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拍卖业管理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5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自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资料。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和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后,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
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 金
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合同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末成交的,适用本法四章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3O%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与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本法实施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图录订购
福建静轩2013厦门迎春艺术品拍卖会咨询及购买图录
厦门
厦门伯雅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公园西路13号
电话:(0592)203 2606
传真:(0592)210 9021
邮编:361003
邮箱:poyart@163.com
五、买家指南
步骤一:
浏览网上预展,阅读拍品图录及拍卖规则, 选择感兴趣的拍卖标的。
步骤二:
务必亲临拍卖会预展现场,近距离鉴赏拍卖标的实物。(若想进一步了解拍卖标的的状况或咨询有关拍卖事宜,可与相关的业务主管联系。)
步骤三:
选择竞买方式:现场竞买或委托竞投。
1 、现场竞买:于现场竞买登记处办理相关竞买手续,领取竞买号牌。
现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需要竞买人携带: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竞买人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出示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合法的委托证明文件办理竞买手续。
(2) 交纳竞买保证金。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2 、委托竞投:如竞买人无法亲自出席拍卖会,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
(1) 请下载打印并填写委托竞投授权书。请详细填写您的个人资料,有意竞买的拍品标的图录号及作品名称。
若需电话竞投,请务必留下您准确的电话联系方式。
若需出价委托,请于每件竞买拍卖标的后注明您的最高竞投(落锤价)。填写完毕后,须有竞买人本人签名方为有效。
(2) 请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快递/挂号信或现场递交等方式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附竞买保证金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首次参与我司拍卖会的竞买人还需一并提供本人有效证件。)
(3)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也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步骤四:
亲临拍卖会现场,了解拍卖会前各场次发布的重要声明
步骤五:
竞买拍卖标的。若竞买成功,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确认书”。
步骤六:
持“成交确认书”至结算中心支付购买价款及佣金。
步骤七:
结算后,持“提货单”到提货处领取拍卖标的。
六、卖家指南
步骤一:
登录本公司网站或致电询问本公司拍卖业务范围及了解相关拍卖规则。
步骤二:
送拍:请勿将藏品实物直接邮寄至本公司,建议您选择信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拍。
1、您可直接携带藏品来我司洽谈,我司有专业的业务人员接待。
公司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园西路13号(361003) 联系电话:0592-203 2606
2、如您在外地不方便前来,可先把藏品的实物图片和您的联系方式发到公司电子邮箱。
邮箱:poyart@163.com 专家小组查阅邮箱后
(1)、如果藏品适合上拍,我司会以电话方式约您前来我司详谈,所以邮件中请务必留下联系方式。
(2)、如果藏品不适合上拍,我们会用电子邮件回复,请注意查收邮件,并期待您的再度支持。
步骤三:
如送拍藏品经专家小组审定通过,我公司会与您签订委托合同,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收存。
步骤四:
拍卖标的编入拍卖标的图录
步骤五:
拍卖标的在拍卖预展时公开展示。
步骤六:
拍卖。
若拍卖标的成交,本公司按拍卖规则的规定支付时候出售收益。
若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按照拍卖规则的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并按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具体细节欢迎垂询0592-2032606
厦门伯雅艺术馆欢迎您的到来!
七、拍卖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业务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凡参加“福建省拍卖行?厦门伯雅联合举办的拍卖会”的买家与卖家须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二条:竞投人应于拍卖会前凭身份证或护照填写并签署登记表,交付押金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投人。
第三条:拍卖目录是对拍卖品的名称、型号、规格、质地、数量、品质真实性、来源和拍卖品估价等方面提供说明的文字资料,仅供竞投人参考,不表明本行的任何担保,竞投人应在拍卖会前对欲竞投拍卖品的实际状态进行了解。
第四条:竞投人一般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参加竞投。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行代为竞投;卖家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拍卖物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投。
第五条:拍卖品一经出售,买家应当场付款并领取拍卖品(搬运费自负)。如付款数额较大,买家当场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可先预付相当于成交价百分之三十的定金,并应自拍卖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价款后领取拍卖品。超过三日未付款,该拍卖品视为未出售、定金不退还买家。
第六条:卖家委托本行拍卖其物品时,须于本行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卖家应向本行及买家保证其对该拍卖品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的处理权,必要时需同时出具有管部门的证明或相关法律性文件。
第七条:拍卖品的底价由本行与卖家通过协商书面确定。底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底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第八条:除卖家与本行另有协议外,本行按落锤价的百分之十二、向卖家扣除佣金。
第九条:买家如在拍卖会中竞投成功,应付本行相当于成交价百分之十二的酬金,对本次交易如有争议,须在十日内协商解决。
第十条:如买家已向本行付清全部购买价款项,本行应在出售日起十五天之后,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卖家。
第十一条:买家应在拍卖品成交并按规定付款后三日内领取拍品;未能出售的拍卖品,卖家应自行取回该拍卖品,费用自理。超过上述时限未能领取拍卖品,此后若发生意外事故对拍卖品造成损坏,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本行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撤销或分拆拍卖品、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品,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再次拍卖;本行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行规则,维护买家、卖家和本行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竞价阶梯
竞价区间 加价幅度
200元-1000元 100元
1000元-5000元 200元
5000元-10000元 500元
10000元以上 1000元
注:拍卖师有权视情况改变竞价阶梯
TEL:15859000015
QQ:1216629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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